前妻为了给患有白血病的女儿治病,负债累累,向前夫主张给付医疗费用却遭到了拒绝,于是患病的女儿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讨要抚养费和医疗费。
1993年出生的陈露,其母亲刘芳与父亲陈建国经过法院判决离婚后,女儿陈露判由母亲刘芳抚养,父亲陈建国每月负担陈露抚养费人民币270元至陈露独立生活为止。陈露自5、6岁起即患再生性障碍贫血,在其父母离婚后仍未间断治疗,医疗费用均由陈露的母亲刘芳支付。现在陈露母亲刘芳无业,生活困难,为了给陈露治病已耗费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并且负债累累。现在刘芳也已经借不到钱给陈露治病,陈露因无钱配药、化验,好几种药也已经开始停药。迫不得已的陈露向苏州市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苏州市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立即指派区辖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老周担任陈露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建国支付医疗费用19009元(总计38018元),并承担陈露今后教育、医疗费用的一半。陈建国在庭审中辩称,因自己也没有稳定的工作,每个月的收入才1500元左右,实在无能力再承担更多的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陈露因长期患病需要治疗,产生大额医疗费用,陈建国原所承担的每月270元的抚育费现在无法满足陈露生活、治病所需,故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从判决生效起陈建国每月支付陈露的抚养费由270元提高到450元,对要求陈建国支付陈露治疗产生的医疗费1900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在本案中,虽然陈建国没有承担女儿陈露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用,但此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母亲刘芳全部承担,所以陈露不可向父亲陈建国主张医疗费,但可以对后续的抚养费要求增加。陈建国没履行支付医疗费义务而致刘芳受到损失,刘芳可以作为原告对其提起诉讼,要求他补偿其所未支付的医疗费.
[出处:扬子晚报]